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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及解释是什么(关于刑事案件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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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罚的种类及解释是什么(关于刑事案件羁押期限)

  《刑法》种类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期限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刑法》数罪并罚如下: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总结:

  管制:3个月~2年,数罪并罚最高3年,记忆:323。

  拘役:1个月~6个月,数罪并罚最高1年,记忆:161。

  有期徒刑:6个月~15年,数罪并罚<35年,最高罚20年;数罪并罚≥35年,最高罚25年。

  剥夺政治权利:1年~5年。管制期限相同;无期徒刑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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