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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订过几次(新土地管理法违法占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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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法修订过几次(新土地管理法违法占地条款)

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以163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这是《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制定以来,经历1988年、1998年和2004年三次修改后的第四次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是自1994年制定以来,经历2007年、2009年两次修改后的第三次修改。

  

根据公布的修改后正式文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内容主要聚焦于房屋征收补偿方面,所以暂不予讨论。

  

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就《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内容作了回答和解释。“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

  

此次修改,继续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纳了此前的土地管理经验,将成功的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予以确立。最大的特点是对农民利益尤其是土地权益的保障。

  

比如,修改后的法律,土地征收方面,对何为“公共利益”采用列举法进行了明确界定;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保障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当然,此次修改最大的亮点,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正如魏莉华所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

  

土地制度改革,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事关重大,一般是从试点探索开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前,就在全国进行了试点。2015年初,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三块地”改革试点,即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4年多的试点,为此次法律修改提供了很多宝贵的经验。

  

更细分领域的试点,是公租房建设。2017年8月,原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将在13个城市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2019年1月,福州、南昌、青岛、海口、贵阳等5个城市加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由是,试点城市扩大到18个。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有利于扩大租赁住房供应,缓解房价紧张城市的供求关系。这些经验、做法也为修法提供了参考。

  

对房地产市场来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从理论上说是增加了一条供应渠道。这对土地供应格局有何重要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符合规划,经过依法登记,而且要在每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作出安排。因此,不会对我们的土地市场造成冲击。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真正实现与国有建设土地同权同价,城乡一体化的建设用地市场将由此得以建立。这是在试点探索基础上我国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如果与房地产调控联系起来说就是,也是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完善。此外,房地产市场从此有了一条新的而且规模不小的土地供应渠道,对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尤其是房价的稳定,将有很大的帮助或者说支撑。

  

不过,还有人问,土地管理法此次修改,为什么没有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作出规定?房地产法有关条文也没有修改。这个问题可能要有留待其他法律法规来规范了,比如物权法,比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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