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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时效的规定有哪些(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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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法时效的规定有哪些(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的仲裁或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吗?对方当事人提起仲裁时效抗辩应当在什么时间内提出呢?

  因劳动争议案件与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体制不同,在时效抗辩的提出时间上有不同规定,请一定要注意其中的差别。

  【案 例】

  案例来源

  案号:(2021)粤01民再208号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4日,张某入职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1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3月30日,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3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未提出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公司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主张张某申请仲裁时间已超过时效。张某请求公司支付2018年4月24日至2019年3月23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张某应当于其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且仲裁时效计算时间也应逐月计算。但是,张某于2020年3月30日才提起劳动仲裁,上述11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均已全部超过仲裁时效。

  判决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了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公司认为张某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过诉讼时效,但在仲裁阶段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故原审法院在仲裁机构已作出实体裁决后,采信公司的时效抗辩主张有误,对其应当予以纠正。

  判决公司支付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解 析】

  一、二倍工资差额适用普通时效还是特殊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两种仲裁时效:普通仲裁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适用特殊仲裁时效,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如何适用仲裁时效涉及到对二倍工资差额性质的认定。如果认定为不是劳动报酬,适用普通仲裁时效;如果认定为是劳动报酬,适用特殊仲裁时效。

  一般情况下,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就劳动者的劳动而支付的对价,二倍工资差额是法律规定的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也即二倍工资差额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一年的普通仲裁时效。

  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各地对于如何计算起算点也有差异,有些地区认为按规定一般情况下工资的支付周期为月,因此二倍工资差额的时效应当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有些地区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应当将最长十一个月的时间看作一个整体进行计算。

  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认同第二种观点,仲裁时效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二、超过了仲裁时效,当事人还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吗?

  当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时,影响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吗?

  超出仲裁时效当事人仅丧失了胜诉权,即仅丧失了请求国家采用强制力实现其权益的权利,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仍享有诉权,且法律法规也未规定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将仲裁时效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之一。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所以,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并不影响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

  三、什么时间提出时效抗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一定要在一审期间提出,没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时效期间的,二审期间再提出的,法院将不予支持。依据第二款规定,以时效作为再审理由或再审时提出抗辩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所以,时效抗辩一定要在一审期间提出。

  那么,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是也只要在一审期间提出时效抗辩就可以了呢?

  并不是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抗辩有特殊性。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间的抗辩,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又以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仲裁时效抗辩,又以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规定的内容与以时效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区别在于仲裁时效的抗辩要在仲裁阶段提出。

  但这里有个前提是仲裁机构已经作出了实体裁决,如果仲裁机构没有作出实体裁决,而是以不受理、超过仲裁期限等理由直接起诉至法院的,还是适用以上时效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即在一审期间提出。

  也就是,仲裁机构作出实体裁决的,在仲裁期间提出时效抗辩;仲裁机构未作出实体裁决的,在一审期间提出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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